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持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及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处请假,请假方式以当年招生规定为准。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2.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3.经学校批准,因其他情况不能在校学习的。
第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给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应征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其他情况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3.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次年 7 月底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所入学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医疗费用自行负责,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报到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学生未报到注册者,即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如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学分。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根据不同课程特点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进行评定。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考试前一周,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定。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 1/3 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必须重修;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学期考核前,未完成教师规定作业的三分之一以内者,必须补齐,经教师批改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病假须提交医院诊断书),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被批准缓考者,须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卷)的课程,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要及时到所在学院办理补考手续,于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
第十四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参加剧烈体育活动,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可安排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掌握课程内容的情况进行评定,并注明“保健体育课”。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选修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毕业时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未修完辅修专业课程和规定的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对因未修够主修专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备注“旷考”字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取的学分,予以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取的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允许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编入低年级学习。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退役后,持退役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者;或者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2.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如短期工作、休学创业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家长和辅导员签字,由二级学院发起休学审批流程,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发给休学证明。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休学时,需交验医院证明。
因其他事宜申请休学须详叙理由,并交验必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复学,经分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获准休学学生,须于批准之日起一周之内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逾期不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学期开学前将《休学证明》、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学申请,提交其离校前所在学院,由二级学院发起复学审批流程,经学校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其恢复健康的诊断书,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复学资格:
1.触犯刑律者;
2.经体检复查,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坚持学习或身患传染病带菌者。
第二十八条 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年级的低一年级学习。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所复学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如因专业取消或改并等而无法就读者,可申请转入学校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和发展学生个性,学校允许学生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末申请转专业一次。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转专业的学生数一般在同届学生总数的 5%左右。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放假前完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且能提供确凿证明证实转专业之后更能有效发挥其特长并培养成才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因专业科类调整或暂停招生使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学籍的学生无法复学者;
4.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可,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申请转普通类专业的;春考、单招的学生申请跨大类转专业的;
3校企合作专业或共建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4.中外合作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1.新生入学后,由二级学院开展专业认知教育,让学生充分了解所录取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就业方向,帮助学生做好正确的学业规划;
2.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请,交
学生所在学院和申请转入的学院审批;
3.经教务处复核,报学校研究,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4.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修读。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 凡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原校同意转出,由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办理入学手续。转入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转学材料,材料不全的,不予转入。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故要求转至外校学习,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凡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当年学费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手续之前,一律要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章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经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 1/3 以上者;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或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辅导员交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领回学生。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即视为送达。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要求,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在基本学制三年内,若没有达到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三年。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修业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已修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
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提交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可申请颁发肄业证书。凡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生登报声明,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停止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或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