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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和发展学生个性,学校允许学生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末申请转专业一次。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转专业的学生数一般在同届学生总数的 5%左右。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放假前完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且能提供确凿证明证实转专业之后更能有效发挥其特长并培养成才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因专业科类调整或暂停招生使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学籍的学生无法复学者;

4.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可,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申请转普通类专业的;春考、单招的学生申请跨大类转专业的;

3校企合作专业或共建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4.中外合作专业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1.新生入学后,由二级学院开展专业认知教育,让学生充分了解所录取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就业方向,帮助学生做好正确的学业规划;

2.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请,交

学生所在学院和申请转入的学院审批;

3.经教务处复核,报学校研究,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4.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修读。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 凡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原校同意转出,由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办理入学手续。转入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转学材料,材料不全的,不予转入。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故要求转至外校学习,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凡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当年学费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手续之前,一律要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