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学分。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根据不同课程特点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进行评定。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考试前一周,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定。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 1/3 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必须重修;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学期考核前,未完成教师规定作业的三分之一以内者,必须补齐,经教师批改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病假须提交医院诊断书),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被批准缓考者,须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卷)的课程,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要及时到所在学院办理补考手续,于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
第十四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参加剧烈体育活动,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可安排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和掌握课程内容的情况进行评定,并注明“保健体育课”。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选修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毕业时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未修完辅修专业课程和规定的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对因未修够主修专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备注“旷考”字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获取的学分,予以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取的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允许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编入低年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