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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要求,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在基本学制三年内,若没有达到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三年。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修业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已修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

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提交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可申请颁发肄业证书。凡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生登报声明,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