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持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及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处请假,请假方式以当年招生规定为准。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2.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3.经学校批准,因其他情况不能在校学习的。
第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给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应征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其他情况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3.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次年 7 月底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所入学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医疗费用自行负责,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报到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学生未报到注册者,即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如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