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退役后,持退役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者;或者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2.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如短期工作、休学创业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家长和辅导员签字,由二级学院发起休学审批流程,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发给休学证明。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休学时,需交验医院证明。
因其他事宜申请休学须详叙理由,并交验必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复学,经分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获准休学学生,须于批准之日起一周之内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逾期不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学期开学前将《休学证明》、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学申请,提交其离校前所在学院,由二级学院发起复学审批流程,经学校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其恢复健康的诊断书,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复学资格:
1.触犯刑律者;
2.经体检复查,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坚持学习或身患传染病带菌者。
第二十八条 获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年级的低一年级学习。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所复学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如因专业取消或改并等而无法就读者,可申请转入学校相近专业学习。